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汉族,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46********,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路**楼*幢*,原系潮州市**区**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原系潮州市**区**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2006年7月份,被告人柯某某在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在职期间(1996年至2006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销毁。2015年底的一天,潮州市**区**公司原出纳员佘某甲准备移交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出纳帐簿等财务资料,被告人柯某某应当知道这些出纳资料依法应当保存,仍将这些出纳资料全部销毁。
经司法会计鉴定: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潮州市枫溪区供销综合公司记账凭证86份及所附原始凭证1258单体现的现金收入(借方发生额)合计2625425.22元,现金支出(贷方发生额)合计2607394.75元。
被告人柯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7月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佘某甲、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帐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年7月22 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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