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发现爱人余某甲的哥哥余某乙未经同意,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房,遂向大冶市*乡城建、土地等部门反映一段时间后房屋仍未撤除,一气之下手持锄头将余某乙新建房屋的瓦片、防盗门等物品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房屋物品价值计人民币53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出库单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3.证人余某丙、余某甲、余某丁等人的证言;4.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传良
罗炬光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取保候审于大冶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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