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冶市**镇**村**湾村民柯某乙家与被告人柯某甲家因出行道路土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2月3日14时许,柯某乙、陈某甲夫妇携带铁锹来到柯某甲家房屋后面道路铲土挖沟,被柯某甲发现后上前阻止柯某乙铲土,为此与柯某乙、陈某甲夫妇再次发生争执,柯某甲打电话将其妻子阮某某叫回来,同时从家中拿来一根铁耖与妻子阮某某等人一起同柯某乙理论,阻止柯某乙用铁锹铲土,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柯某甲手持铁耖将柯某乙头部击伤,并将其打倒在地,随后柯某甲等人对柯某乙进行殴打,柯某乙妻子陈某甲在旁看见后遂上前与柯某甲等发生肢体冲突,后柯某甲等人持铁锹将陈某甲头部打伤,柯某乙儿子闻讯后从家中赶至现场,柯某甲、阮某某等人与其发生打斗,后被他人劝止。柯某乙、陈某甲因伤送往大冶市中医医院治疗。经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柯某乙因伤导致头皮裂伤长度达10.5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甲因伤导致头皮裂伤程度达17.2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柯某丙因伤导致下颌1、2牙齿松动,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赔偿被害人柯某乙一家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铁耖、铁锹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历、赔偿收条等书证;3.证人阮某某、柯某丁、柯某戊、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柯某乙、陈某甲、柯某丙的陈述;5.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柯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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