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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原瑞昌市**乡**村**泉**组组长,江西省瑞昌市人,家住江西省瑞昌市**乡**村**泉**组**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担任瑞昌市**乡**村**泉**组组长期间,其分别于2015年、2017年两次挪用组集体资金7万元、18万元共计25万元归个人使用。2019年7、8 月份,被告人柯某某补造落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5日、2018年8月26日、2019年9月28日三张借条。2020年8月,被告人柯某某退还组集体资金25万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瑞昌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会议记录、线索转办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明细表、合同、情况说明、联名信、谅解书、扣押财物清单、票据、常住人口详细等;2.证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柯某戊、柯某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雅敏

检察官助理:柯海燕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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