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与陈某某因经济纠纷诉诸法院,2012年5月14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柯某某支付陈某某货款人民币115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67000元,该判决于2012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柯某某为隐藏、转移财产,以柯某甲名义办理本区南埔镇柯厝村1组338号房屋一层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271069元、安置购房款190993元以及房票余额结算款155786元。被告人柯某某在获取上述款项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申报其财产,也未执行生效判决,而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城**期**幢**室的首付款、偿还柯某丁等人非法院诉讼债务、生意投资以及日常生活开销。
另查明:2020年6月8日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财产共计6178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0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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