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1996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柯某某不履行(2018)浙1024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依法作出裁定:拍卖柯某某所有的仙居县**镇**村**号房屋以清偿债务。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虞某某以人民币446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柯某某在出屋公告期限届满后拒不迁出,腾空查封的房屋,2019年9月14日柯某某从仙居县殡仪馆领出其母亲的骨灰盒,放置到涉案房屋内,设置灵堂,并发微信威胁虞永华不准动其母亲骨灰盒,致使仙居县人民法院长期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致执行无法进行。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柯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微信截图、入所健康检查表、仙居法院移送的执行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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