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0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易某某一同合租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村**街**号**房的两房一厅。2020年5月16日11时左右,柯某某发现李某某房门没有关,推门进去看到李某某正盖着被子睡觉,遂上前掀开被子跨坐在对方身上,意图实施强奸。此时李某某醒来发现柯某某坐在其身上,后柯某某在房内不顾李某某的反抗强行压着对方并亲吻、抚摸李某某,期间还强行脱去李某某的裤子跟内裤,尝试将自己的阴茎插入李某某下体,但因阴茎未能勃起无法成功插入。后李某某趁柯某某趴在她身上休息不注意时,用手机发送微信信息向舍友易某某求救,易某某收到信息后马上返回租房救出李某某,两人离开案发房间后随即报警。民警接报后赶至光明区**社区**街**号**房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柯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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