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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保康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柯某某用手机建立微信群,利用“逍遥麻将”APP先后组织张某某、宋某某、陈某甲等140余人进群赌博。柯某某任群主管理微信群并免费为群成员提供虚拟“卡五星”房卡。“卡五星”赌博三人一局,每局8轮,以每分5元赌码兑换赌资。一局结束后,柯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收取赢家支付的5元“茶费”。截止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柯某某累计收取红包10622个,非法获利人民币5.3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红包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王某某、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袁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65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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