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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3月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7日期间,郑某某(已判决)先后以赖某甲、赖某乙、张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名义注册成立宁某甲旻、宁某乙昌、宁某丙磊、宁波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运营推广“台州娱乐中心”、“亳州棋牌馆”、“宁海游戏”、“嗨皮娱乐”等棋牌类网络平台,安排了张某乙、郝某某(均已判决)为技术人员为平台作测试及维护,安排赖某乙、赖某甲(均已判决)为推广人员招募平台代理,安排刘某某(已判决)为“台州娱乐中心”平台客服,安排张某丙(已判决)为平台客服及财务。而后由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招揽参赌人员通过充钻,进入平台房间以“麻将”、“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最后在群内进行赌资结算。期间平台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千余万元,其中“台州娱乐中心”平台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柯某某注册成为“台州娱乐中心”平台代理,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招揽参赌人员通过其专属链接进入平台,以“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群内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期间平台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6900余元,被告人柯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余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平台统计数据、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卢周某某、鲍某某、徐双燕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郑某某、张某乙、赖某甲、赖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等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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