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木**湾**号,现住古田二路**城**期**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陶俊武,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甲(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武汉市**医院(西区)。2020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柯某某等病人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当晚9时许,田某甲病情危重,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被告人柯某某有大喊大叫、拍打物品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被害人高某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其主任刘某某,刘某某遂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平复家属情绪。同时,高某某安排护士对田某甲进行抢救。但田某甲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30日凌晨0时左右,柯某甲及田某甲的女儿田某乙(另案处理)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医生高某某进行质问。随后,柯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某头部、颈部,田某乙上前对高某某进行抓挠、撕扯防护服,高某某逃往医生办公室途中,两人仍对其拦截、追打。最终致使高某某受伤,其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被拉扯脱落。后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头面部外伤、左肘外伤、左尺骨轻微骨折、左脚韧带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高某某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经多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肺部CT检查无感染现象,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020年1月30日0时15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随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将双方带至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韩家墩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医院病区平面图、情况说明、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医护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警接警记录、田某甲病案、被害人的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被告人的认错悔过书及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田某丙、柯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吴某甲、吴某乙、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柯某某及同案犯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 医疗投诉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内随意殴打医护人员,致一人轻微伤,并使医护人员在隔离病区内暴露,存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严重扰乱了防疫期间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迪
附:
1. 被告人柯某某因疫情原因,现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行政拘留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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