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溧阳市**设备部主管,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柯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7年9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敏,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与被害人赵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等人到溧阳市**镇烧烤城内吃夜宵,被害人赵某某中途要先行离开,被告人柯某某不让赵某某离开,并用装啤酒的塑料杯砸向赵某某,后用装烧烤的铁盘砸向赵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左额部受伤。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柯某某因不满被害人王某某指责其打人,用力推搡被害人王某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撞到路边停放的白色斯柯达轿车,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腰部受伤、汽车车门凹陷。被害人柯某某随后对劝阻其的被害人蒋某某打了两巴掌。
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溧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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