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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容留卖淫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武穴市**街道**村**号,暂住本市**街**弄**号**楼**厢。因卖淫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起,被告人柯某某租住本市**街**弄**号**楼**厢,其先后与卖淫女许某某、雷某某(均另行处理)约定,将其租住的本市**街**弄**号**楼**厢提供给许某某、雷某某进行卖淫的非法活动,从每单嫖资中收取人民币50元或60元。同年7月18日至8月25日间,卖淫女许某某、雷某某在上址多次进行卖淫的非法活动,被告人柯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800余元。同时,柯某某也多次进行卖淫的非法活动。

2020年8月25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被告人柯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柯某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某、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某某将其暂住处提供给二人进行卖淫非法活动的次数及从中牟利的数额等事实。

2.证人林某某、胡某某、肖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许某某、雷某某在被告人柯某某暂住处多次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及柯某某也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柯某某租赁涉案场所的情况。

4.**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柯某某与证人胡某某;证人许某某与林某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柯某某容留卖淫女许某某、雷某某进行卖淫的次数、从中牟取的钱款数额等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作案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作案地点。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柯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柯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8.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柯某某的身份、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薇雄

检察官助理:张艺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容留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起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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