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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柯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西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村边其鸭棚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文某甲、文某乙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一小包尚未吸食完的毒品氯胺酮以及吸毒工具人民币两张(一张面值1元、一张面值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指认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陈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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