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4月1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1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许,阳新县**镇**村村民被告人柯某甲,带领其侄子柯某甲、嫂子赵某某等人来到本湾后背***山场去给祖先上坟,在祭祀其祖父坟墓的过程中,柯某甲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燃放鞭炮,引燃坟边的杂草,虽尽力扑救但因风大草枯,未能将火扑灭,致使**村***山场、**村***山场的林木被烧。经林业部门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5.59公顷,其中有林地4.83公顷,荒山0.75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主动找寻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2.7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图、调取证据清单、森林火险证明、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柯某甲、李某某、柯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柯某丁的证言;3.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4.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违反森林法相关法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4.83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庸文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甲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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