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失火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收到卷宗2册,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起诉期间收被告人柯某某交来兴义市万屯镇林业站、兴义市万屯村证明及植树图片资料共33份。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6时许,义龙新区**镇**村者**组村民王某某的妻子柯某某在自家房屋的后院沟里面用火燃烧垃圾时,不慎失火,将**镇**村**组山坡上的杂草引燃,导致**镇**村**组山坡上失火,经黔西南州林业局义龙试验区分局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6.9899公顷(104.85亩、69899平方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及家人已经对被烧林地完成植树造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黔西南州林业局义龙试验区分局移送的相关材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兴义市万屯镇林业站、万屯村委会证明、植树图片,王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照片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柯某某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已经对火灾林地进行植树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昌义

检察官助理 龙  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于**镇**村;

2.侦查诉讼卷材料二册和证据3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打火机壹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