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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受贿)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建**局**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原项目执行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道**号**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杭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留置;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决定,同年9月1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萧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中建**局**建设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即**中心医院)项目执行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信息有限公司、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中建**局**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苏州**技术有限公司、个体市政绿化包工头陈某某、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在工程招投标、采购、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非法收受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联络处负责人廖某某、中建**局**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某、苏州**技术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章某某、个体市政绿化包工头陈某某、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销经理曹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余某某、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潘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并且伙同安装项目经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浙江**信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4.36万元(以下金额无特别标注,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柯某某本人实得109.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年底,在**中心医院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浙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吕某某为中标该工程,要求项目执行经理柯某某、安装项目经理孙某某提供帮忙,并分别承诺二人予以感谢。2019年1月初的一天,孙某某在杭州天城国际广场附近其本人车上非法收受吕某某送予的30万元。2019年1月23日,浙江**信息有限公司中标弱电智能化工程。2019年1月29日,孙某某向被告人柯某某妻子邓某某的账户转账15万元。

2.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谋取利益。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米兰君逸酒店房间内非法收受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联络处负责人廖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开标当日(同年4月4日),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实际仅中标50%的土方工程量。当晚,被告人柯某某在廖某某的汽车上,退还给廖某某20万元。

2018年4月的一天,为感谢工程中标及为了今后在项目上继续获得关照和帮助,廖某某在**中心医院项目部附近路边,将20万元现金再次送给被告人柯某某,被告人柯某某予以收受。

3.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建**局**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上谋取利益。2019年初至2019年7、8月,被告人柯某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心医院项目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高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201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心医院项目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高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4.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技术有限公司在医疗净化工程中的污水处理和纯水分项工程上谋取利益。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建**局浙江**有限公司楼下非法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章某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

5.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医疗净化工程上谋取利益。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心医院项目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该公司营销经理曹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6.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上谋取利益。2019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水亭门景区一饭店包厢内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余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7.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市政绿化包工头陈某某在红线内市政工程上谋取利益。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心医院项目部路边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和黄金叶(天叶)香烟四条,共计价值5.36万元。

8.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劳务分包工程上谋取利益。2019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柯某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潘某某送的现金,共计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心医院项目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潘某某送现金2万元;

(2)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心医院项目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潘某某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缴款书、公司登记资料、情况说明、中建**局**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会议纪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廖某某、高某某、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身为国有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退缴本人实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艳

    检察官助理:董颖莉

2020年9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涉案款物人民币39.36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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