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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用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1********,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村**巷**号,准驾车型A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XVH****小车沿国道324线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溪南镇仙市村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无牌小车发生碰撞。林某某报警,柯某某在现场被交警带走并带到澄海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柯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柯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陈某雄、陈某护的证言;

2、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3、现场照片;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柯某某系自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钊岱

      2020年5月2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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