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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于2020年8月1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时22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U****8号小型轿车在竹溪县**镇**路****院门口倒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64mg/100m1,后民警将柯某某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12月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柯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5.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交通检查笔录及现场查获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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