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有限公司竹山县**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住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2号轻型厢式货车由竹山县潘口乡方向往竹山县城关镇方向驶来,行驶至上安线1504KM处,遇民警履行检查,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12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8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柯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闵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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