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武穴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柯某某驾驶武穴市**运输有限公司客车(牌号:鄂J****1),自武穴至**镇**载客运输,当被告人柯某某驾车行至武穴城区**大道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当场清点,被告人柯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人数19人,实际载运人数36人,超过额定乘员1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巡逻中队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被告人柯某某接受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亚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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