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4********,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口市美兰区**村**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商业广场**酒吧跟朋友喝酒,喝酒结束后,1月4日0时50分许,柯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7****的小轿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五福雅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7mg/100ml。后民警将柯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柯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呼气照片、抽血照片、车辆照片、被查获地照片、血液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工作记录、呼气式血液测试结果、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4.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号。联系电话:139766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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