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802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寻衅滋事,于2014年1月2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凌晨0时26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C6****小型轿车从乐清市乐成街道罗马酒店开往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方向。途经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与呈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告人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公枢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