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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52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柯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19时30分许,酒后驾驶辽ER96900号小型轿车,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鹤大高速公路998公里加300米处,追尾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7.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9年10月7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29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民泰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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