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柳州**公司**,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桂B****3号台荣牌二轮摩托车至南环路南环小苑附近路段时,其驾车撞到路边的广告牌和路肩石,造成车辆受损、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路人报警将柯某某送至广西脑科医院。经医务人员抽血并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柯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认定,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柯某某经通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赔偿市政设施工程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