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汕头市****公司合同制员工,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53分左右,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D****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后宅镇光明路南澳县电视台前面路段时,与骑人力三轮自行车(车后乘坐彭某甲)的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及杨某甲、彭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悬挂)粤D****8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接处警情况说明;
3.证人彭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由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7.勘验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注事项:
1.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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