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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家具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村**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醉酒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金祥路出发途经金山大道驶入三环路,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辅道福飞出口处时,被设卡的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晋安区新店卫生院抽血,并将提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乙醇含量。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小车的物证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轨迹和卡口照片、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1638号);

6.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3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林  昕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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