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2********,汉族,初中文化,**西餐吧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楼**楼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和同事米某某等人在其工作的西餐吧喝酒。次日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湘******轿车从长沙市天心区**路出发,准备回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的家中。被告人柯某某驾车沿**路由东往西行驶,右转上**道,沿**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道**路口时,与停靠在此处等红绿灯的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湘******小车相撞,后被害人史某某报警,被告人柯某某在现场等交警处理。交警来到现场,查获被告人柯某某。经酒精呼气式检测,被告人柯某某的结果为149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带被告人柯某某到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抽血,经鉴定,血检结果为192.9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史某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 玲
代理检察员:陈亚萍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3634922。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