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无,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与现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8****号的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沙王桥北300米处时,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8)检第5829号检验意见书鉴定: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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