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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6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驾驶证号码为4408821994********,准驾车型为C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道**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W****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官井头卡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6.6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经查,涉案粤BW****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系别克GL8车型,核载七人,本案案发时连同驾驶车辆的被告人柯某某,车上实际载承人数为八人,超员一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被吊销驾驶证告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视频、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大道**号**房,联系电话151*******;保证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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