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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6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湖北省阳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时56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J3****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凤塘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保证人:汪某某,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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