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市**路**号**,住湖南省**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县**医院路口时,因驾驶作操不当自行摔倒,引发交通纠纷致使刘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31.0mg/100ml。民警当即带柯某某至**县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柯某某的血液样品中和乙醇含量为250.79mg/100ml。案发后,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结果;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株仲天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1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件元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34****.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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