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柯某某受一名外国人“R某某”委托,制造一批假冒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DIOR”品牌的香水。其后被告人柯某某找到黄某某(已起诉)协商加工上述品牌的冒牌香水,黄某某接受其委托后在其经营的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村**路**号)组织工人进行加工,包材原料由柯某某提供,黄某某负责打码、灌装、包装等工序。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至上址抓获黄某某、该厂股东刘某某(另案起诉)、生产主管邓某某(已起诉)并查获假冒上述品牌的香水一批、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已查获的假冒“VICTORIA’S SECRET”、“DIOR”品牌的香水产品合共价值人民币2609790元。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9.鉴定意见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李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俊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