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254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街道**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嫌疑,于2015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柯某某所在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准备投资开办一间幼儿园,并开展装修工作。同年7月份,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装修报批手续不全要求停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某在联系办理报批手续的过程中被司机柯某某知道了该情况。被告人柯某某谎称有熟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能够帮公司办理报批手续。李某某随后将所有报批资料交给被告人柯某某,让柯某某办理报批手续。被告人柯某某遂在本市福田区**天桥附近找到一名制作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谈好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要求制作有关的公文。随后被告人柯某某拿到该男子伪造的盖有“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印章的“关于**村配套商业项目招商引进幼儿园项目装修申请复函”及“一层和二层装修平面图”两份文件后,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柯某某办好的资料上报相关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收到相关资料后,经与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发现印章和复函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涉案文公中一楼、二楼平面布置图所盖的“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印文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的项目装修申请复函、平面布置图,情况报告,情况说明,工作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的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印文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5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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