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界**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柯某甲驾驶赣C*****号重型自卸载货车沿黄阳公路自阳新向黄石行驶,0时33分许,当其行驶至阳新县**公路**村路段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对向贾某某驾驶的鄂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致鄂B*****号小型轿车上乘员李某某、柯某乙、丁某某受伤,刘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黄石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颈椎髓损伤死亡,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黄石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柯某甲赔偿伤者李某某人民币0.5万元,赔偿伤者柯某乙人民币0.5万元,赔偿伤者丁某某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承桃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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