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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柯某甲无证驾驶鄂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阳新县**沿**方向行驶。3时58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路口时,因柯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与行人柯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柯某乙(男,殁年77岁)经抢救无效于当天9时左右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柯某乙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阳新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柯某甲带到事故调处中心。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柯某甲与被害人柯某乙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6.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柯某丙、柯某丁、柯某戊、柯某己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欧阳为恒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居住在阳新县**镇**园**号。联系电话:1387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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