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黄冈市**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处,碰撞前方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该车乘坐人汪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9月18日死亡。同年10月23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柯某某拨打了110和120,后经舒某某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12日,柯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婵娟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