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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5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Q****的小型轿车,经重庆市渝北区南北大道从兴隆往两路方向行驶。当其车行驶至南北大道超限检查站路段,因柯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在驾驶时设置手机导航系统未确保安全驾驶,而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张某某停驶在右侧路边的无牌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钝性机械性暴力造成颅脑损伤合并颈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信息表、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蒙蒙

2020年8 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花园****单元****,联系电话:1512320****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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