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8时54分许,被告人柯某某无证驾驶川******/川*****挂号半挂汽车列车行经京台高速A道1819km+900m岗上隧道,碰撞晏某某驾驶的闽******/闽*****挂号半挂汽车列车右后角,继续前冲正面碰撞因之前事故左侧翻横于路面的闽******轻型厢式货车底盘前部,该轻型厢式货车呈逆时针方向被撞开时碰撞正在撤离的闽******轻型厢式货车乘员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柯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钟某某、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祖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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