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5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河县**镇**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始,被告人柯某某与陈某某经商议后,二人分别购置手弩、毒针等作案工具,由陈某某负责在博罗县辖区内等地使用上述作案工具射杀被害人所养犬只,后再运到柯某某位于博罗县**街道**村委会的农庄屠宰,以每斤13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柯某某,柯某某后以每斤17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使用粤L8****小轿车将屠宰好的狗肉销售至东莞市等地的市场档口。2020年1月6日6时许,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到**街道**村**小组村道,趁无人注意之机,从其摩托车上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手弩和毒针,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只东欧牧羊犬(价值人民币2200元)射杀后运至柯某某的农场屠宰,并放进柯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冰柜准备出售。
2020年1月7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柯某某的农场处将柯某某、陈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毒针43根、手弩1把、铁钩24个及叶某某被盗且已被屠宰的牧羊犬及涉案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广东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针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柯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叶顺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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