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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南区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南区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4日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伙同谢某两人一起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公路**陶瓷店门口,偷走马某某放在帐篷里的一部iphone6S手机。经茂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1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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