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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梁某某等七人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柯某某、梁某某、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潘某某、陈某甲(以上两人已取保候审)、陈某乙、凌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戚某某(以上五人已起诉)等人利用茂名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送货司机、跟车员的身份,在两两搭配送货时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盗窃公司货物上车,再低价转手卖给多个五金店铺,所得赃款由送货司机与跟车员两两进行分成。据***公司盘点,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从2018年至今被盗窃的货物价值为1297520.80元。其中柯某某多次盗窃共获利约10000元,莫某某多次盗窃共获利约10000元,梁某某多次盗窃共获利约9000元,张某某多次盗窃共获利约5000元,潘某某多次盗窃共获利约5000元,陈某甲多次盗窃共获利约4500元,郑某某多次盗窃共获利约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货物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志军

检察官助理:陈振宇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9363001(潘某某)、18312825030(陈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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