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家属院**栋**单元,因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 年6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于2020年5月4日中午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康安小区5栋2单元1楼巷子里贩卖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邓某某。被告人柯某某和周某某于2020年5月5日下午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康安小区5栋2单元楼下贩卖0.15克甲基苯丙胺和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邓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柯某某身上查获0.15克甲基苯丙胺和0.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柯某某和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肖勇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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