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6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长湖路维也纳森林小区23栋2单元1502号房招雇黄某甲(另案处理)、黄小芳(另案处理)等人,向被害人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如若需要则需添加客服微信或下载相应****,并虚构贷款材料不通过需要保证金、押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黄某甲、黄小芳等人负责拨打电话询问被害人有无贷款需求,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负责扮演客服专员实施诈骗行为。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21日,被害人陈某某被1552419****的电话以办理贷款需要交付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9300元;
2.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被1552419****的电话和标注电话为1552419****的微信以办理贷款需要激活账号为由诈骗人民币2****。
经查实,号码为1552419****的手机在被告人柯菁泷和吕泳琦所工作的房间内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和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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