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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乙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柯某乙,曾用名柯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街**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室。2012年06月0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柯某乙饮酒后驾驶浙JX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在途经黄岩黄椒路与桔乡大道悦华酒店对出路段处时撞上花坛,发生翻车事故。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柯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应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乙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金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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