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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星星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柯星星,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9月28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星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7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柯星星体内藏匿毒品后,在孟连客运站乘坐客车前往思茅。当日10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接到大情报平台预警后,指令民警在勐柏查缉点抓获在逃人员柯星星,并将其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带至孟连县公安局进行控制、检查。在候审期间,柯星星交待其体内藏匿有毒品,随后,其先后六次从体内排出用黄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42颗,净重:279.64克。此外,民警还在其随身携带的食品袋内查获用八宝粥易拉罐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2瓶,净重442.99克;用红牛饮料易拉罐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瓶,净重172.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DR检查报告单、排毒记录、活动轨迹信息、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星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星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禾

2018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柯星星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_3、查获的毒品及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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