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柯昆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昆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柯昆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柯昆明,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柯昆明到晋江市罗山安泰小区**饮料店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 Plus手机(被行政拘留14日未执行)。
2、2020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柯昆明到本区东海泰禾广场**店内,盗走店里展柜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1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蓝黑色儿童电话手表,后将该电话手表销赃得款280元。
3、2020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柯昆明到本区东海大街819号**培训机构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前台桌面上的一部价值1150元的华为mate20手机。
案发后,各被害人即报警。2020年9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区丰泽街道后坂小区将被告人柯昆明抓获归案,并追回赃物手机由被害人领回。被告人柯昆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昆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柯昆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昆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昆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昆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昆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由被害人领回,适当减轻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昆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昆明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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