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303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晋江市新塘上郭工贸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柯某某经事先预谋并准备胶带、绳子等作案工具,至晋江市**街道上郭社区工贸区中44号四楼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用胶带捆绑被害人柯某甲、打伤被害人柯某乙,并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劫取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2300多元、一部台亮牌电动车、一部苹果牌6s手机以及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后从该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柯某某在晋江市**街道上郭工贸区57号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胶带、绳子、被抢手机、电动车、银行卡的照片等;
2.书证:抓获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甲、柯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芳
检察员:张康安
检察员: 李 科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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