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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建华、柯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柯建华,绰号石小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村**号,现租住**居民楼**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村**号,现租住**居民楼**楼,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建华、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柯建华、柯某某组织未成年人柯某丙、叶某某、冯某甲(另案处理)在鄂州市、大冶市、下陆区等地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

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组织柯某丙、叶某某、冯某甲乘坐柯某甲驾驶的鄂B*****本田轿车外出作案。行至鄂州市**镇**村时,柯某乙、冯某甲下车盗走董某某的一辆白色无牌踏板摩托车。得手后,柯某甲开车返回大冶,柯某乙、冯某甲驾驶盗窃的摩托车随后,骑行至下陆区**花园南门公交车站处,遇一男青年,二人抢走男青年手机。继续骑行至**街**路段,遇到王某甲、周某甲,二人预谋实施抢劫,柯某乙电话邀约柯某甲、柯某丙、叶某某,三人驾车赶到后,柯某甲停车在旁边望风,柯某丙、叶某某前去帮忙,四人控制住王某甲、周某甲,柯某乙持刀威胁,逼迫周某甲交出一部三星S8手机。准备离开时,被王某甲、周某甲拦住,要求退还手机,遭到四人殴打,二人大喊抢劫,柯某乙被迫归还手机,后四人骑车逃离,柯某甲跟随离开。被盗摩托车被柯某甲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经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16日凌晨,柯某乙组织柯某丙、冯某甲窜至大冶市**有限公司,将杨某甲停放在该公司门口的一辆王野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被柯某甲以700元的价格销赃。同年11月19日晚,柯某乙伙同柯某丙、冯某甲、叶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将周某乙的一辆黑色轻骑摩托车盗走。被柯某甲以65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份,柯某乙组织柯某丙、冯某甲、叶某某窜至大冶**小区附近的**网吧,盗走一部OPPOR15X手机,由柯某乙以580元的价格销赃给冯某乙。经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OPPOR15X手机价值人民币1221元。

上述所得赃款均被五人挥霍。

2019年11月21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将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情况说明、病历、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杨某乙、冯某甲、柯某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乙、林某某、杨某甲、周某乙、王某甲、周某甲等人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15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改价认字[202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伙同柯某丙、冯某甲等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伙同柯某丙、冯某甲等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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