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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放火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现住永泰县******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因与其妻子感情不和欲自杀,故在其位于永泰县**镇**村**号**楼家中,将柴油倾倒在自己身上、床铺、窗帘等位置,后用打火机将被子点燃,被其父母柯某甲、陈某甲及时发现,将火扑灭。经福建国龙评估土地房产有限公司鉴定,因放火导致的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0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证明书、土地使用证等书证;2.证人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陈某甲、柯某甲的证言;3.福建国龙评估土地房产有限公司评估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官:林福斌          

                         检察官助理:王玉奇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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