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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8日、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自2019年2月19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柯某某设立莆田市城厢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生意。2017年起,因化妆品生意资金不足,被告人柯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小区**号楼**开始以投资化妆品生意并承诺给予高额返利为由,通过拉拢周围人群、在朋友圈发布寻找投资人等方式,利用其名下的2个银行账户及向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文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时某某、林某丙、陈某丙借用的10个银行账户,先后吸收被害人李某某、严某某、吴某甲等多人的投资款,并在明知李某某、严某某、吴某甲等人会向社会上其他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放任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继续向李某某、严某某、吴某甲等人吸收的多名社会上其他不特定人员的投资款。被告人柯某某在向被害人吸收投资款后,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将钱款全部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后被告人柯某某因吸收投资人数众多,无力偿还高额利息,于2018年4月22日被被害人严某某、吴某甲等人扭送至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同日民警从被告人柯某某的住处及公司内扣押账目笔记本9本、台式电脑1部、三星手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1部。经查,被告人柯某某从2017年至2018年4月21日间,利用上述12个银行账户共吸收投资款人民币37.5075282858亿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37.5119781887亿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关于严某某、吴某甲可疑交易活动报案的函》、资金去向图、营业执照等;2.证人林某丁、柯某某、林某丙等十一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乙、李某某、吴某乙等三十二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人民币37.5075282858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检察员:刘庭武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8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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